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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鞋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永嘉县鞋革行业协会(原名永嘉县鞋革工业协会),英文名称:YongJia ShoeLeather L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YSL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永嘉县区域内鞋革工业生产企业、经营实体,包括皮鞋、箱包、皮件、皮制用品、毛皮及其制品,以及鞋革机械、鞋革五金、鞋楦、鞋料及鞋革化工材料等为基础,由企业(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管理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企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鞋革行业发展战略,积极推进鞋革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帮助鞋革行业提升品牌、提高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团结同行,形成凝聚力,扩大永嘉鞋革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坚持面向鞋革企业,为企业、社会和政府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展同业优势,为促进永嘉鞋革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永嘉制鞋强县,为振兴永嘉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经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县科技大楼三楼。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开展对鞋革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鞋革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鞋革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四)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为政府建言献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在行业内开展价格、产品标准、消费者投诉、质量评比、检测等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六)联系国家、省、市等鞋革协会,开展组织有关行业调查、信息收集,向企业发布行业动态信息。
   (七)组织开展行业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招商会等活动,发挥同行企业优势,打响永嘉鞋革企业区域品牌。
   (八)开展各种培训、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行业人才、政策、市场等信息,研究、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水平。
   (九)协调会员关系以及会员企业内部股东关系,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温州中国鞋都创建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推动规模经济的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性事业的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永嘉县鞋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人。
   2、 依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位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鞋革工业企业、经营企业、专家、学者和老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并提交“永嘉县鞋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不管是团体和个人,一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请本协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的权利;
    (三) 向本协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 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内部经济信息的权利;
    (五) 有监督行业生产经营中违法及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的权利;
    (六)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有同时参加其他社团组织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向本协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协助本协会开展工作,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了有效地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聘请顾问律师,并聘请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本协会名誉会长和政策、经营、技术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订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会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查或批准会员入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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